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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評審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 施行后商標評審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商評綜字(2014)第1號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商標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也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當事人依法主張權利,現就商標評審案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申請人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提出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審結的爭議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參照無效宣告案件進行審理,作出關于無效宣告請求的裁定。 二、商標局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作出的異議裁定,當事人于2014年5月1日前(不包括5月1日)收到的,可以提出異議復審申請,符合15天法定復審期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受理。 三、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按照公布的文書格式(參見附件)填寫申請文件。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布的文書格式(參見附件)提交文件材料。以紙質方式提交的文件材料,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四、提出商標評審申請應當繳納費用。未繳納費用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再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將依照修改后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